疾病定义有多重要
对于所有保障的疾病,保险合同上都会说明该疾病需要到达什么级别或者进行过什么治疗,才能进行理赔。
所以,疾病定义是理赔行为的基础。疾病定义直接影响受保人能否够理赔成功,因为所患疾病达不到其定义的严重程度,治疗与确诊方法不符合定义要求,都有可能使投保人无法获得理赔,也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境内外疾病定义区别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在2007年共同制定并实施了25种重大疾病(95%的重疾发生率),其中前6种是常见重疾(90%的重疾发生率,分别是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5冠状动脉搭桥 6终末期肾病)。现在内地市场上所有重疾险都必须包含这25种重大疾病才能发售,尽管香港和澳门保险行业没有这个规定,但香港和澳门保险产品的设计本身就是站在病发率和理赔概率出发,所以香港和澳门重疾险产品自然也已经包含了这25种。

本文所讨论15种重大疾病之国内定义,选自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亦为中国保险公司使用的统一定义;由于香港和澳门保险业界并无对重疾定义有统一标准,本文讨论之重疾定义,选自香港和澳门友邦重疾条款定义。
目录:内地 VS 香港和澳门
- 恶性肿瘤 VS 癌
- 急性心肌梗塞 VS 心脏病
- 脑中风后遗症 VS 中风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VS主要器官移植
- 终末期肾病 VS 肾衰竭
- 良性脑肿瘤 VS 良性脑肿瘤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VS 慢性肝病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VS 脑炎
- 深度昏迷 VS 昏迷
- 双耳失聪 VS 失聪
- 瘫痪 VS 瘫痪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VS 亚尔兹默氏病/不可还原之器质性脑退化疾病
- 严重脑损伤 VS 严重头部创伤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VS 肺动脉高血压(原发性)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VS 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恶性肿瘤 VS 癌
内地定义: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港澳定义:癌 (Cancer)
任何经组织学确诊为恶性之肿瘤,并须有恶性细胞已不受控制地生长并侵略其他细胞组织的特征;或任何经组织病理学报告证实为白血病、淋巴瘤或肉瘤。
癌症并不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i) 任何在组织病理学中分类为癌前病变、非侵略性、或原位癌,或边缘性或低恶性潜力的肿瘤;
(ii) 根据TNM评级系统,任何在组织学上被界定为T1N0M0或以下级别的甲状腺肿瘤;
(iii) 根据TNM评级系统,任何在组织学上被界定为T1a或T1b或以下级别的前列腺肿瘤;
(iv) 被分类为RAI级别III以下的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v) 与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HIV)感染同时存在的所有癌症;及
(vi) 任何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
点评:
友邦对于癌症的赔付起点不要求【扩散】、【浸润】、【破坏】,为癌症的第一期,而国内要求癌症第二期才赔偿。
【注意】几点除外之对比:
1. 早期甲状腺癌:该并实则属于轻疾,也是目前国内市场最具争议的重疾。它和平常所讲的其他癌症区别很大:首先,早期甲状腺癌的治愈率高,几乎无致死率;其次,治疗手术仅需要花费1-2万元人民币,治疗费用低;第三,有明显的病理表象的,因此有人四处投保以“骗取”保险金,是国内重疾理赔的“重灾区”。一个没有致死率、治疗仅需要花费1-2万元的疾病当作重疾赔偿后,理赔成本的增加自然需要投保人埋单。因此,内地重疾险在同等保额下比港澳重疾险保费平均贵33%。
2. 前列腺肿瘤:两地免责条款总体差异不大,在 TNM 评级系统下 T2a 以下即属于低危,国内定义为 T1N0M0及以下,港澳定义为 T1a/T1b 及以下,T1 级别下又分为 ABC 三个等级,港澳保险还保留了标准为T1C 理赔的可能性。理赔范围比国内略广。
3. 何杰金氏病即霍奇金淋巴瘤,国内有明确免责范围(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一下范围),港澳则没有。
二、急性心肌梗塞 VS 心脏病

内地定义: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港澳定义:心脏病 (Heart Attack)
因心脏血液供应不足,引致部份心脏肌肉(心肌)坏死,并须符合下列所有准则:
(a) 典型的胸痛病历;
(b) 在相关心脏事故期间心电图显示新近具急性心肌梗塞特征的变化;及
(c) 以下其中一项:
(i) 心肌酵素(CPK-MB)提高至一般公认的实验室水平的正常水平以上;或
(ii) 心肌旋转蛋白水平达到心肌旋转蛋白I(Troponin I)>0.5ng/ml或以上。
心绞痛则明确不受此保障。
点评:
表面看国内定义“四选三”似更宽泛,实际上,临床上怀疑急性心梗时,心电图和心肌酶几乎均为必查项,很容易满足(2)、(3),不必等90天加查条款(4);反之,若(2)或(3)不满足,(4)在90天后亦很难达到;理赔经验也表明,鲜有客户提供(4)用于理赔。因此,实际上,两种定义并无本质区别。
三、脑中风后遗症 VS 中风

内地定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港澳定义:中风 (Stroke)
由于任何脑血管意外或事故产生并持续最少四个星期的神经后遗症,及因而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中风包括脑组织梗塞、脑出血及由脑以外原因引致血栓塞。中风的诊断必须以计算机扫描(CT scan)或磁力共振(MRI)作证明,并必须由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以下各项不在受保之列:
(a) 因短暂性脑缺血引致的脑部症状;
(b) 任何可复原之缺血性神经机能缺损;
(c) 因偏头痛引致的脑部症状;及
(d) 对眼或视神经或前庭系统功能造成影响的血管疾病。
点评:
香港和澳门“中风”定义明显宽泛于内地“脑中风后遗症”定义
关于脑中风后遗症持续时间的规定,香港香港和澳门只要求超过四周,而内地要求180天;
“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并无明确判定标准,而大陆有“三选一”局限定义;
在中风1个月后即开始判定没有明确界定的“神经机能缺损”,香港定义甚至过度宽泛。
脑中风症状通常在发生后很快就会出现,如果症状在二十四小时内消失,可以称它为“暂时性脑缺血”。如果症状不能消失,就有可能变成永久性后遗症。并且,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病人在发病后短期内死亡的案例,也并不少见。所以,就后遗症持续时间的要求来讲,香港的定义应该更合理。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VS主要器官移植
内地定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a)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b)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香港和澳门定义:主要器官移植 (Major Organ Transplant)
受保人以器官接受者身份接受下列器官移植:
(a) 在先進行全身骨髓消融後以造血幹細胞進行人體骨髓移植;或
(b) 進行以下任何一項人體器官移植,以治療該器官之不可復原的末期器官衰竭:心臟、肺、肝、腎、或胰腺。
除上述(a)項所提供之器官移植,其他幹細胞移植及胰腺組織或細胞移植均不受此保障。
点评:
香港和澳门和内地的定义基本相同,移植方式都规定只能是异体移植。但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比起内地,多了一个胰腺移植,但近年来已经有内地保险公司将胰腺移植作为一项单独的重疾列入保障之中。
五、终末期肾病 VS 肾衰竭
内地定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香港和澳门定义:肾衰竭 (Kidney Failure)
两个肾脏的功能已出现慢性及不可逆转的末期衰竭情况,以致已开始进行定期之肾脏透析法或已接受肾脏移植手术。
点评:
内地要求经过透析至少 90 天,但香港无此项规定,相对来说香港理赔时间更加宽松。
六、良性脑肿瘤
内地定义: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香港和澳门定义:良性脑肿瘤 (Benign Brain Tumour)
脑部或颅脑膜内的良性肿瘤,并产生显示颅内压增高的征状,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感觉障碍。良性脑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像研究如计算机扫描(CT scan)或磁力共振(MRI)造影确定。
以下所列并不受此保障:
(a) 囊肿;
(b) 肉芽肿;
(c) 脑动脉或静脉畸形;
(d) 血肿;
(e) 脑垂体或脊椎肿瘤;及
(f) 听觉神经肿瘤。
点评:
除外责任上来看香港和澳门明确的注明了 7 中除外疾病,内地是 3 种范围更宽松些。
但从理赔机制来说,香港 没有对治疗手段进行约定,而只要符合条件的脑肿瘤诊断就能获赔,而内地则要求已经进行了开颅或放射治疗中的一种,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内地的定义显得有些严格,而且理赔之前的手术开销也是不小的经济压力。
七、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VS 慢性肝病
内地定义: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香港和澳门定义:慢性肝病 (Chronic Liver Disease)
末期肝衰竭必須有下列所有的症狀證明:
(a) 持續性黃疸;
(b) 腹水;及
(c) 肝性腦病。
即使有上述症狀,由酒精或濫用藥物而引起或有關的肝衰竭並不受此保障。
点评:
香港和澳门定义需同时满足3条标准,而大陆需要4条,似更宽松;但实际上,“肝性脑病”一般来说是最难满足的标准,而“脾亢或胃食管静脉曲张”则要相对常见,因此,两者在定义上并无实际区别。
八、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VS 脑炎
内地定义: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香港和澳门定义:脑炎 (Encephalitis)
因严重的脑实质炎症导致严重的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并证明已持续最少三十天。脑炎的诊断必须获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由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引致的脑炎并不受此保障。
点评:
与“中风”类似,港澳定义更宽泛:时间要求和神经机能缺损的要求均更低。
九、深度昏迷 VS 昏迷
内地定义: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港澳定义:昏迷 (Coma)
昏迷是指一种失去知觉的状态,对外来刺激或体内需求毫无反应,并与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有关及持续最少九十六(96)小时,并需要利用生命维持系统。昏迷必须由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即使符合上述情况,因自致的伤害、酒精或滥用药物而引致的昏迷并不受此保障。
点评:
港澳定义相对宽泛,对昏迷分级没有要求
十、双耳失聪 VS 失聪
内地定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注: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港澳定义:失聪 (Loss of Hearing)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双耳完全失去听觉(即在所有频率中损失听力最少八十(80)分贝)及不可复原。
须提供包括听力测验和声域测验的医学证明,而失聪之诊断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点评:
港澳定义相对宽泛,对听阈的要求较低。
十一、瘫痪
内地定义: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港澳定义:瘫痪 (Paralysis)
因疾病或受伤引致瘫痪进而导致完全及永久失去双手或双脚、或一(1)手及一(1)脚的功能。
点评:
两者对瘫痪严重程度无区别,但对于“完全及永久丧失功能”定义港澳相对宽松,有医生或医院确诊即可,内地的有明确定义,同时也列明了申请理赔的时间,瘫痪症状持续超过 180 天,才可以申请赔偿,故从理赔时效上来说香港更加宽松。
十二、严重阿尔茨海默病VS亚尔兹默氏病/不可还原之器质性脑退化疾病
内地定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港澳定义:亚尔兹默氏病/不可还原之器质性脑退化疾病 (Alzheimer’s Disease/Irreversible Organic Degenerative Brain Disorders)
经受保人的临床状态及标准问卷或测验证明受保人的思考能力退化或丧失,或行为举止之失常是由亚尔兹默氏病或其他不可还原之器质性脑退化疾病引致,并导致受保人之思维能力及社交活动能力严重退减,进而影响受保人须接受持续性之护理。亚尔兹默氏病或其他不可还原之器质性脑退化疾病的诊断必须由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临床确定。
以下所列并不包括在内:
(a) 非器质性脑疾病如神经机能疾病及精神病;及
(b) 任何药物或酒精引起的器质性脑疾病。
点评:
港澳定义相对宽泛,大陆定义要求了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标准。
十三、严重脑损伤 VS 严重头部创伤
内地定义: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港澳定义:严重头部创伤 (Major Head Trauma)
因脑部受伤引致严重的永久性脑功能受损,并证明由受伤当日起计已持续最少三(3)个月。该永久性脑功能受损必须导致不能完成在保单内界定之「日常生活活动」的其中最少三(3)项活动(无论有否使用机械设备、特殊装置或专为残疾人士而设的其他辅助和调整设备)。严重头部创伤的诊断必须由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确定及获得本公司的医务总监正式同意。
点评:
港澳定义对理赔时机要求更低,但只赔付日常生活活动受损一项标准,而大陆为“三选一”,相对更宽泛。
十四、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VS 肺动脉高血压(原发性)
内地定义: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港澳定义:肺动脉高血压(原发性) (Pulmonary Arterial Hypertension (Primary))
透过包括心导管检查在内的检查确定为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连同右心室大幅扩大,导致永久不可复原的损害,其程度达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心脏功能分级的第III 或第IV 级, 并按下列之级别准则作准:
第 III 级 - 显著功能限制,受影响病人于休息时方觉舒适,但在进行少于正常体力消耗之活动时则会引致出现充血性心脏衰竭的病征。
第 IV 级 - 无法进行任何体力活动而没有不适。即使在休息时亦出现充血性心脏衰竭的病征。当增加体力活动时,则会感到不适。
肺动脉高血压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受此保障。
点评:
港澳定义更加宽泛:心功能III级即符合标准;不要求肺动脉压具体标准。
十五、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VS 再生障碍性贫血
内地定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
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港澳定义:再生障碍性贫血 (Aplastic Anaemia)
永久不可复原之骨髓衰竭而导致贫血、嗜中性白血球减少及血小板减少,并须接受下列最少两(2)项的治疗:
(a) 输入血液制品;(b) 刺激骨髓药物;(c) 免疫系统抑制性药物;或 (d) 骨髓移植。
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必须以骨髓穿刺细胞检查确定。
15种最高理赔重疾之香港与内地所定义的差异,以解释完毕。对重疾的提早预防与保障,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转移,也是对疾病所带来的任何损失的防范。
另外还有其他重疾定义,内地和港澳的疾病定义都大致相同:
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span>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关于180天的治疗持续期,这个区别是不是真的很重要?站在理赔效率上来讲确实是很重要的,关系到你是否能够在第一时间选择最好的治疗方案,关系到你是否能够没有后顾之忧的专心治疗,甚至关系到 很多人配置重疾险的一个初衷。
是否能够在人生最脆弱的时候,有尊严 有选择 有底气,活下去
实在的建议
1. 不执着数字
不必太纠结重疾险保障的疾病数目,相同保费下保障42种高病发率的重疾和保障100种忽视病发率的重疾,站在理赔成本来说,不走心的保险公司更愿意卖第二种计划。
2. 理性对待多次理赔-发病概率
以轻症举例,轻症索偿率最高的是早期癌症和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占95%以上),更应该看重这两部分的赔偿次数和赔偿额。
以重疾举例,则应该看重高达95%病发率的癌症、心脏病发作和中风。
3. 理性对待多次理赔-赔偿间隔期
赔偿间隔期区别常见于癌症赔付,目前内地大部分间隔期为5年,香港间隔期为3年。15年内赔3次的概率高还是6年内赔2次的概率高,相信看官们也自有判断。
4. 理性对待多次理赔-可理赔次数
实际的问问自己,在往后的几十年里,在身故之前,最多能有多少次心脏病,或者多少次中风,或者患了癌症还能撑多少个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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